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309号本院2017年9月25日对原告项贤兴与被告项良兵、金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1082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六行“告项贤光借款本金45000元”补正为“告项贤兴借款本金45000元”。
审判员 朱 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欣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