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22号
申请执行人:李迎云,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外贸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王富根,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汽车修理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迎云与被执行人王富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杨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