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108号
申请人:蒋清海,男性,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
申请人:付世华,男性,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
申请人:邓礼伟,男性,1965年0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
申请人:赵华平,男性,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申请人蒋清海与被申请人付世华、邓礼伟、赵华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蒋清海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以(2017)渝0230财保108号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财产保全。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蒋清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代茂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力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