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天舜,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黄天舜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截止到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截止2016年4月28日的欠款本金299591.98元,并��2016年4月29日起以应付未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并对未付利息按月计算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4元,公告费4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94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别明盛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刚
代理
审判员 彭 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承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