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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957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杨文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杨文富,张凤各,杨帅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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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7号101、201室。代表人:李扬,行长。

被执行人:杨文富,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河间市。

被执行人:张凤各,女,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河��省河间市。

被执行人:杨帅,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文富、张凤各、杨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伟

代理

审判员  廖文旭

代理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仝玉林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