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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终474号

袁顺珍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顺珍,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4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袁顺珍,女,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谢大学,男,194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柳萍,该局局长。

上诉人袁顺珍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7行初1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合人社信访初字〔2013〕1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违法,该处理意见书系被上诉人针对信访人谢大学所作,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并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该信访申请,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该信访处理意见书与其具有利害关系。故上诉人本次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嘉

审 判 员  刘晓瑛

代理

审判员  吴贤奔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