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伍晓玲,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伍晓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晓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于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吴成莹
审判员 朱 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3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宋建忠、张齐碧、吴成莹
书记员:曹正磊吴成莹: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伍晓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晓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于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朱毅: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予以准许。宋建忠:本合议案件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4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