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穆静。
被执行人:贺生强,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贺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邓勇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唐晓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