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铁栓,男。被执行人白玲娥,女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铁栓,白玲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两人各177662.67元、案件受理费385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9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铁栓名下车牌号陕KTU1**丰田牌机动车一辆。2017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刘铁栓,白玲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刘铁栓,白玲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