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爱良,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个体户,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任军勇,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爱良与被执行人任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军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5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1500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