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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执218号之一

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3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某,女,201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石家庄市高邑县。被执行人荣某,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内丘县。申请执行人荣某与被执行人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523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经本院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风海

人民陪审员  关 辉

人民陪审员  苑颖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智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