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田家茹,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刘卫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田家茹与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津011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刘卫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卫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院自立案之日起已满五个月,申请执行人田家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