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民初479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员工。被告蒋世亮,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周凌,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寺生活步行街皇亭广场2029号。法定代表人李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惠世扬,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蒋世亮、周凌、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世亮、周凌、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称:2014年7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按约借给蒋世亮500万元,蒋世亮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做抵押担保,其妻周凌承诺共同还款,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蒋世亮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依约主张本息提前到期。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世亮、周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30201.88元、欠息563633.44元(计算至2017年10月22日)、逾期罚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30201.88元为基数,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蒋世亮抵押的坐落宜兴市房产××下2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上述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按约借给蒋世亮500万元(借期10年,利率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每月30日等额本息还款,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收取罚息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还需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蒋世亮妻子周凌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蒋世亮提供坐落宜兴市房产××下2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为蒋世亮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蒋世亮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本息仅偿还至2015年9月30日,截止2017年10月22日尚结欠本金4030201.88元、利息563633.44。为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本案诉讼,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律师费99000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个人贷款(暨抵押、保证)合同、他项权证、结婚证书、贷款借据、欠款本金利息清单、法律服务合同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蒋世亮借款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关系;与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均依法成立、有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按约借款后,蒋世亮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诉讼方式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不违反合同约定,予以采纳。蒋世亮依法应承担及时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030201.88元、利息563633.44元并按约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罚息及律师费的民事责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和律师费未超出合同约定和律师行业收费标准,予以采纳。周凌对蒋世亮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履行责任;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对蒋世亮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蒋世亮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综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上述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蒋世亮、周凌、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应承担未能抗辩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蒋世亮、周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030201.88元,并支付利息563633.44元及相应罚息(以4030201.88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罚息)。
二、蒋世亮、周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99000元。
三、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对蒋世亮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蒋世亮追偿。
四、如蒋世亮、周凌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就蒋世亮抵押的坐落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北路41号、43号、47号的房产及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北路43号房产项下2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经双方协议折价或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53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13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蒋世亮、周凌、无锡皇亭小吃有限公司、惠世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建伟
代理
审判员 袁晓阳
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倬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