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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执恢23号

湖南鸿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娄底市建辉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彭建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鸿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建辉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彭建辉,颜红平,彭晶,蒋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娄底市建辉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建辉,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颜红平,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彭晶,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蒋建辉,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湖南鸿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份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中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均系其他债权人的抵押财产,如进行拍卖处理无实际意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曾作出(2014)娄中执字第18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2日,湖南鸿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投资状况、车辆情况等资产信息又进行了查控,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执行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本案仍然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俊

审 判 员  陈溪荷

代理

审判员  曾宪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曹胜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