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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553号

申请人某某集体管理协会申请被执行人常宁市某某歌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集体管理协会,常宁市某某歌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553号申请人某某集体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被执行人常宁市某某歌厅,住所地常宁市青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人某某集体管理协会申请被执行人常宁市某某歌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民初1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民初1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智

审判员 李华林

审判员 尹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