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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96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陈德金、铜陵升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陈德金,铜陵升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9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85126205XF。

负责人:王叙本,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敏,该行员工。

被告:陈德金,男,1964年12月18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铜陵升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荣光村交通服务中心2号综合楼412室,组织机构代码55457054-X。

法定代表人:黄友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被告陈德金、铜陵升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升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撤回对被告铜陵升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丰

审 判 员 杨 琴

人民陪审员 阮 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