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318号自诉人赵红光,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人张拴军,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自诉人赵红光以被告人张拴军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红光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的部分内容且双方达成协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拴军的刑事自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赵红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拴军的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红光撤诉。
审 判 长 张 爱 玲
代理
审判员 上官利锋
人民陪审员 陈 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丰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