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李占玉,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宝云,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银民,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云贤,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7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玉、李宝云与被执行人梁云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云贤在本院另有(2017)青0122执462号执行案,且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因此本院决定对两案并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云贤在缴纳案款2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梁云贤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18年10月15日前给付案款58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瑞华
审判员 周向东
审判员 冯延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