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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3229号之一

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启培、敖文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徐启培,敖文芳,桑静,徐瑶瑶,徐鑫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3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洋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龙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燕,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启培,男,1960年11月1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敖文芳,女,1970年10月2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桑静,男,1982年9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徐瑶瑶,女,1982年10月1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徐鑫鑫,男,1984年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启培、敖文芳、桑静、徐瑶瑶、徐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902民初3437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启培、敖文芳、桑静、徐瑶瑶、徐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杨建彬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正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