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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417-1号

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与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3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417-1号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亚父街道书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97543702(1-1)。

负责人:魏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飞云,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28号(运漕镇老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徐吉杰,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已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月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