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珍,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郎青,公司职员。关于王建珍与郎青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处置股权需要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