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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6842号

杨志远与深圳市天禧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志远,深圳市天禧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6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远,男,汉族,1988年10月7曰出生,住址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森兴,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禧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圾田街道上雪科技城北区2号C栋四楼401、五楼501,组织机构代码59431142X。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树勇,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志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禧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禧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5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杨志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需返还售后保证金30000元。上诉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天禧龙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请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天禧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杨志远立即归还售后保证金30000元;2、诉讼费由杨志远承担。原审法院判决:杨志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天禧龙公司售后保证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杨志远承担。双方对原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返还售后保证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售后维修服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邮寄产品给被上诉人而被被上诉人拒收,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其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理由不充分。另,上诉人主张其有权以货物来抵相关款项,但售后保证金与货款的性质并不相同,相关折抵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鉴于被上诉人未同意相应折抵,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亦不成立。一审判令上诉人返还售后保证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杨志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杨志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琛

审 判 员 庄  齐  明

代理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