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李少君
被执行人:闫永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君与被执行人闫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1000.0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闫永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少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闫永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7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