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2618号
原告:李蓉,女,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李雪娉,女,1987年6月1日出生,加拿大永久居民。
原告李蓉与被告李雪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辉剑
人民陪审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颜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