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041号
原告:涂松峻,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王超,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二段117号。
负责人:李胜,经理。
被告:成都兴天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松峻诉被告王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成都兴天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松峻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XX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