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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9041号

涂松峻与王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成都兴天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涂松峻,王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成都兴天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041号

原告:涂松峻,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王超,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二段117号。

负责人:李胜,经理。

被告:成都兴天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松峻诉被告王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成都兴天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松峻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XX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