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434号申请人张兴丽,女,1952年9月10日生,彝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陶汝交,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昆明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2)盘法民联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兴丽申请执行陶汝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兴丽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6411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申请人张兴丽已领取被执行人陶汝交所扣银行存款人民币29568.68元,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执字第4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灿伟
审判员 叶庆玮
审判员 李荣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光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