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466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的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庄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梅春,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中心路致运大厦B座7楼701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雯婷,总经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6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41968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刘春馥
审判员 刘裕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