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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1194号

赵慧芳、齐伟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慧芳,齐伟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赵慧芳,女,生于1985年12月11日,汉族,住永年区。被执行人齐伟波,男,生于1985年10月6日,汉族,住永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29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齐伟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贰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慧芳支付借款合同纠纷款831400元。

二、限被执行人齐伟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贰日内向赵慧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7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聚兵

审 判 员  魏英军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