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敏,女,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小敏与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李小敏有25675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梁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