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26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灌阳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廖某某,���,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廖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下同)80853.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受理费92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某某已离开深圳原住所,目前暂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廖某某名下某汽车一辆(因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廖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廖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有赔偿款80853.28元、受理费92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名下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熊某某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