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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1136号

齐武松与徐家福、徐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武松,徐家福,徐传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1136号

原告:齐武松,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徐家福,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徐传华,男,195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武松与被告徐家福、徐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武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清河

审 判 员  张庆红

人民陪审员  刘云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