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47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谷县分公司张秋营业部。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
法定代表人:房吉唐。
被告:潘丽,女,成年,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谷县分公司张秋营业部与被告潘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谷县分公司张秋营业部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金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