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督15号
申请人: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茶店办事处街上。
负责人:李鳈,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鳈,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杨昌令,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
申请人:张兰华,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申请人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昌令、张兰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2017)黔0603民督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昌令、张兰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被申请人杨昌令、张兰华未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603民督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48元,由被申请人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龙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