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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2549号

李清与程邦友苏勇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清,苏勇,程邦友,张焕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2549号

原告:李清,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苏勇,男,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程邦友,男,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张焕清,男,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诉被告苏勇、程邦友、张焕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