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2549号
原告:李清,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苏勇,男,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程邦友,男,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张焕清,男,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诉被告苏勇、程邦友、张焕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