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杨涵,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惠众牛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杨涵与被执行人湖南惠众牛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7)181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