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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977号

付欣、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欣,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77号

申请人:付欣,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强,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倪涛,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付欣与被申请人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欣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倪涛名下价值14359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付欣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倪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