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571号本院在执行陈刚罚金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0月23日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7)桂0330执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艺 来源:百度搜索“”
陈刚罚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571号本院在执行陈刚罚金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0月23日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7)桂0330执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