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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937号

刘东与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东,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

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园区,注册号34122500002081。

法定代表人:张颂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与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8039.0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9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