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琼,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石胜进,男,1966年7月1日出生,苗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指挥街。本院在执行彭建琼与石胜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彭建琼有170436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梁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