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负责人:陈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仁富,男,生于1964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徐鑫,女,生于1967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申请执行周仁富、徐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854元,负担执行费617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仁富、徐鑫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此外,经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童跃彬
审判员 吴 玥
审判员 莫伦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