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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执307号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永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永伟,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余永伟,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

被执行人:李彬,女,1987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余永伟、李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5049万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25.73元。尚有人民币5.5049万元未执行,我院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王有为

审 判 员  廖达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叶赞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