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住所地:周口市西华县箕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晓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光,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红旗,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刘红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刘红旗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2、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红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邮件退回。3、2015年4月27日,向西华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刘红旗房产登记情况。4、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红旗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5、2017年5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红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7年5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王春光,向其了解被执行人刘红旗相关财产线索。7、2017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刘红旗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法院各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红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红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162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赵庆宏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