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826号
申请执行人:杨振武,男,汉族,1976年08月07日出生,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元善巷03号。
被执行人:李安民,男,汉族,1971年02月15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三胜村二组。
被执行人:李伟民,男,汉族,1966年10月06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三胜村二组。本院在执行杨振武与李安民、李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经执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成海
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