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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591号

舒群英与袁财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群英,袁财斌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舒群英,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袁财斌,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舒群英与袁财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梅陪审员 彭久雄陪审员 姜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