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裴某,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裴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某的中国银行账户19×××72CNY0,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文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