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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558号

张某、裴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裴某,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裴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某的中国银行账户19×××72CNY0,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文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