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卢华英,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谢冬梅,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卢华英与被执行人谢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华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冬梅给付案款2619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冬梅名下有一套位于龙泉驿区的房屋,本案申请人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但本院系轮候查封。现本院拟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首封法院未尚未将处置权移交本院,且评估拍卖时间周期较长,经向申请人卢华英说明相关情况后,其同意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谢冬梅尚欠申请执行人卢华英案款2619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