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35392号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席振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席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5392号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6005号英龙展业大厦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9360W。

法定代表人:昌荣。

委托代理人:龚瑜,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秀琴,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席振祥,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席振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

原告诉称,被告席振祥为深圳市福田区景发花园湖景阁19D房业主,房屋套内面积为104.68㎡。根据2008年4月3日原告与深圳市福田区景发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景发花园物业管理全委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自接手管理以来一直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自2010年8月开始被告停止缴纳物管费,截止2017年1月,被告共计欠缴106个月的物管费,共计31069.03元,物管费单价为2.8元/平方米/月。根据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小高层、高层每平方米0.25元/月。2010年8月至2017年1月维修基金费为2777.14元,水费46元,排污费16.2元,垃圾处理费13.5元。根据《景发花园物业管理全委服务合同》第五十三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共产生的滞纳金为26942元,以上费用合计60863.87元。原告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缴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但其一直拒绝缴纳。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自2008年4月至2017年1月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1069.03元,维修基金费2777.14元,水费46元,排污费16.2元,垃圾处理费13.5元,违约金26942元,合计60863.8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经审查,2008年1月21日涉案景发花园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福田区景发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于2008年4月30日签订的《景发花园物业管理全委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本院认为,涉案景发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全委服务合同已就合同争议达成仲裁协议。本院据此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已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之后,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璇  娟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