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415号申请人郭某某,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郭某某申请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郭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某某51763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银行查询、工商登记查询、车辆查询和房产查询,对其住宅进行了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案款51763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7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安
审判员 李艳明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