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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4506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严义林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5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C座。负责人张荣森,行长。被执行人严义林,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严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8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6年5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义林给付代偿款388368.53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代偿款项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及迟延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725.5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严义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严义林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严义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中涛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娜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