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许宝平,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郝小平,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29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宝平与被执行人郝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郝小平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宝平因推迟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执行费2900元,诉讼费2150元,累计2050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小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岢岚县支行0512043401202560663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小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岢岚县支行0512043401202560663账户,累计冻结21505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江 搜索“”